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1民初3433号
原告:江苏利赢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长兴路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250CBR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元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利民西路上海花苑18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TADMP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砀山县果园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4162K。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利赢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元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利赢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将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利赢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利赢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947元,合计3972元,由原告江苏利赢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