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民辖15号
原告:**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市中环三路4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春,经理。
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雷州市雷州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梁亚雄,市长。
被告:雷州市水务局,住所地:雷州市雷城镇养马坡46号。
法定代表人:许立生,局长。
原告**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水利局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787896.02元及逾期付款罚金(以拖欠工程款787896.0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1.5倍,从2007年9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拖欠工程款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因大湾水库续建工程项目建设,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雷州市大湾水库续建工程指挥部,2001年3月,雷州市大湾水库续建工程指挥部对大湾水库续建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原告中标,2001年5月9日,雷州市大湾水库续建工程指挥部与原告签订《雷州市大湾水库续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付款办法:工程付款按月结算,承包者应于次月7日前向发包单位递交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经工程师于7日内完成签证后送发单位支付。发包单位在工程师签署完成工程量支付证明后7天内,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承包者应得金额时,应按违约处理,并按人民银行逾期交款的规定,向承包单位支付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并于2006年初完成合同全部工程量,2006年6月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评定合同工程质量为优良,经湛江市工程预算结算审核中心核定,本合同工程项目总造价为21005276.24元。至今,原告累计领取工程款为20217380.22元,尚欠工程款787896.02元。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其中被告之一为雷州市人民政府,与该院有利害关系,不利于本案审理。为此,请求对本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专属管辖原则,雷州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本案的被告之一为雷州市人民政府,故为确保审判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宁 湘
审判员 王 励
审判员 曾庆聪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丽嫦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