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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王某、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02民初407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某、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