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宝迪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金宝迪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26民初657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陕西金宝迪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宝迪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计943元,由被告陕西金宝迪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