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7708号
原告:陕西百货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园,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宝彬,住西安市经开区,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百货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宝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022年7月12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未交诉讼费。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蓉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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