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36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思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思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新乡市思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1170元,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
审判员 吴楠
书记员 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