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民初441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计2177元,由原告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生
书记员 宁振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