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民初4414号之二
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诉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豫0702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41×××98。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1×××98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生
书记员  宁振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