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与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3883号之三
原告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了诉讼保全。2019年8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263元,减半收取2131.50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701.50元,由原告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伯强
书记员  王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