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

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令
(2019)浙0382民初6555号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俩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8232.96元;2.判令俩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19年5月1日起以178232.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19年6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利息损失为4173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卢芸芸独任审理,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乙方1)、***(乙方2)与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截止2019年3月28日,乙方现已与甲方核对结算,欠款合计人民币478232.96元。因乙方经济周转尚有困难,经协商,乙方按以下时间段还款甲方:1.于2019年3月31日前还款100000元;2.于2019年4月30日前还款178232元;3.于2019年5月31日前还款200000元。特别约定:如乙方不按上述任一期限还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自愿承担从违约金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就乙方所欠货款478232.96元中的未付款项一并主张;若发生争议,由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4月,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剩余428232.96元货款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28232.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笔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第二笔以17823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第三笔以200000元为基数,2019年6月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6元,减半收取3893元,由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芸芸
代书记员 张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