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3883号
本院在审理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诉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2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于21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为其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工大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2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1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伯强
书记员  王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