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3650号
本院在审理苏州良信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良信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良信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苏州良信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代书记员 麻洪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