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2266号
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创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19534142P。
法定代表人:丁大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文华、黄滨,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龙江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5765613Q。
法定代表人:郭忆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正宇电气有限公司已结清货款为由,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天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书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阮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