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8123号
原告:沈阳天泰远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原沈阳天泰医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0-5号(406、412室)。
法定代表人:杨淑文。
被告:沈阳***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4号(8-20)。
法定代表人:郭铁生。
原告沈阳天泰远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沈阳天泰远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开发款134000元及违约金26000元(从2019年3月27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8628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开发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开发制作APP及网站,开发费用为13万元,该APP及网站功能为:UI/UE风格设计;服务器环境搭建;数据库架构设计;程序架构设计。同时需具备以下模块:⑴会员模块;⑵电子病历模块;⑶心电采集模块;⑷心电分析模块;⑸帮助说明;⑹版本升级;⑺药品管理;⑻远程会诊模块;⑼村医培训模块;⑽知识库模块;⑾个人中心模块;⑿心电分析模块;⒀远程会诊管理等。2018年9月10日,为完善功能,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项目开发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开发制作APP及网站,开发费用为3万元,增加APP及网站功能模块为:⑴会员模块;⑵培训项目;⑶培训课堂;⑷课程;⑸付费课程;⑹综合测试;⑺学分统计;⑻测试统计;⑼使用帮助;⑽个人中心模块。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开发费用134000元,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要求完成了页面设计,并经原告书面确认。但被告后续的APP制作工作一直未完成。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一直推托,并于2019年3月27日单方向原告发出合同终止告知函,终止了项目开发合作。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属于恶人先告状,违反了《项目开发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4款的约定,应返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并按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另外,原告为了实施该项目与被告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后,即与沈阳福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福融天地写字楼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位于浑南区世纪路2号2-3甲8层802室,年租金为172563元;同时招聘员工,至被告单方终止合同之日止,租期已过6个月,造成了原告6个月的租金损失计,即86282元应由被告赔偿。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开发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一直拒绝。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院依法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应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严冬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齐曼彤
书记员张锐妍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