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辖169号
原告:沈阳天泰远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杨淑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贵,系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郭铁生。
2020年5月6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0)辽0102民初8123号原告沈阳天泰远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与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0)辽0192民他8号原告沈阳天泰远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属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因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存在争议,即案件实质争议涉及相关技术问题,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案件由本院集中管辖,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8123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沈阳天泰远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理;
三、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2020)辽0192民他8号原告沈阳天泰远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本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曹 喆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张小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鹤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