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026执41号
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城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6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履行55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845元,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刘文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敏刚
书 记 员 陈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