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汝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汝城县第二中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城县第二中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汝城县第二中学给付尚欠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56250元,合计1826250元。案件受理费20265元,由被执行人汝城县第二中学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汝城县第二中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汝城县第二中学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汝城县第二中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汝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汝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汝城县国土资源局、汝城县房产管理局及金融机构调查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汝城县第二中学有壹佰肆拾亩肆分贰厘面积的教学用地,其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限内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汝城县第二中学的财产情况,并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颜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