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67号
原告:***绘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顺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吴奎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绘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顺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绘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绘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6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580元,由原告***绘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永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