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绘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绘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22民初651号
原告:***绘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民,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
原告***绘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绘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绘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绘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