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山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91执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广核***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浩山乡柳墅村。工商注册号:36043011000205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国际汽车城5栋4号。工商注册号:36040621002056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本院在执行中广核***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491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