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82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榆树市正阳街六委46组
被执行人: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榆树市榆三公路833号;
***,男性,1960年12月17日出生,住榆树市培英街二委11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
3、2017年6月12日通过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和企业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企业登记信息。
4、2017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