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82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现住榆树市。
被执行人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182执恢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清东
审判员  江海峰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