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榆民初字第3263号
原告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榆三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系经理。
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丘麓区银贫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董事长
原告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