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执恢字第00654-1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号,机构代码:71219440-5。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榆**公路南侧机构代码:74843071-3。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6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已部分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朝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