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与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12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与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