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02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湖南省安华县人,住湖南省安华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何家湾。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自动将执行款115939.83元(本金114329.83元、执行费1610元)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