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民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何家湾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G0290527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
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资源规划勘测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3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缓交诉讼费,并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申请书,本院根据***的实际情况,同意其缓交30日诉讼费,但缓交期届满后,其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凤凰县人民法院(2022)湘3123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