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4民初19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布依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荔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高丰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行政路111号农业银行大厦7楼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05107316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寒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7821332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安徽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合欢路76号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科技孵化楼76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临高丰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寒地建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