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03民初975号
原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24)浙0303民诉前调18801号予以登记,并于2025年1月21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于202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640元及违约金406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7日,原被告先后于温州市龙湾区签订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易码通,合同总价为40640元。原告多次催促货款,被告均找借口推脱。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尾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原告法定代表人证明、被告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销售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20年9月先后签订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16台易码通设备,合计贷款金额为40640元;3.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2020年11月原告先后向被告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为40640元;4.原告业务经办人***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3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并催款。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旭辉健康销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5400元。货款的支付时间:(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762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陆佰贰拾元整);(2)自甲方签收设备后起,30天内完成剩余90%货款支付,尾款设备验收一年后支付剩余货款。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应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超过约定的付款时间三十天仍未支付货款的,滞纳金不再计算,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后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再次签订一份《旭辉健康销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15240元。货款的支付时间:(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4572.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柒拾贰元整);(2)自甲方签收设备后起,30天内完成剩余90%货款支付,尾款设备验收一年后支付剩余货款。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应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超过约定的付款时间三十天仍未支付货款的,滞纳金不再计算,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2020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一张金额为25400元的发票;2020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一张金额为15240元的发票。
2023年3月9日,原告方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发送一张合计金额为40640元的表格,并发送:“张总,这16台小终端的货款,要尽快给付一下,快两年了,老谢也有意见了还请张总尽快处理,免得影响后面的项目。”被告法定代表人回复:“好”。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640元及违约金4064元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载明的内容,对截至2023年3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64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23年3月9日后有向原告支付过款项的相关证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406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案涉两份合同均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4572.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柒拾贰元整);(2)自甲方签收设备后起,30天内完成剩余90%货款支付,尾款设备验收一年后支付剩余货款。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应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超过约定的付款时间三十天仍未支付货款的,滞纳金不再计算,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本案中,原告已于2020年11月3日、11月24日向被告全款开具发票,被告均已进行抵扣,而截至2023年3月9日,被告均未付款,显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三十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共计4064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640元及违约金40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元,由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