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辉卓越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旭辉卓越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6181号之三

原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宇明,浙江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辉卓越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海创名邸**。

法定代表人:林荣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永燕,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与被告旭辉卓越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748元,减半收取计58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0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昊

代书记员 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