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富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富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富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富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00元,执行费50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扣划账户金额762.71元,被执行人剩余6337.29元未向申请人履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车户,冻结期限两年,该车辆未找到暂无法处置。据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