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富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富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00元,执行费50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扣划账户金额762.71元,被执行人剩余6337.29元未向申请人履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车户,冻结期限两年,该车辆未找到暂无法处置。据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