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822执25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团结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荥经县鸽子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烟竹乡莲花村红星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2319********,住四川省荥经县严道镇团结街55号。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2319********,住四川省荥经县龙苍沟镇鱼泉村茶房组。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2319********,住四川省荥经县青龙镇柏香村1组。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荥经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荥经县鸽子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等费用共计5356554.32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18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荥经县鸽子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及账户的查封和冻结;二、被执行人荥经县鸽子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等费用共计5356554.3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荥经县鸽子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在解除查封后一个月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1269251.37元(该款由荥经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支付),剩余款项4087302.95元荥经县鸽子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三年内付清(每年不能低于剩余款项平均数的50%),利息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方式计算,本金付清后再支付利息;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荥经县鸽子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保留向法院申请对荥经县鸽子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和惩戒措施的权利;三、案件执行费54183元,由被执行人荥经县鸽子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荥经县鸽子花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荥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82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
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