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黑0751执保9号
申请保全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保全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黑075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4年4月17日将本案保全程序移送执行,请求对被保全人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0200********账户内312019.40元予以冻结。
经执行,现已将被保全人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0200********账户内312019.40元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黑075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