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黑0751执保9号 申请保全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保全人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黑075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4年4月17日将本案保全程序移送执行,请求对被保全人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0200********账户内312019.40元予以冻结。 经执行,现已将被保全人华泰永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0200********账户内312019.40元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黑075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