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1302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蒲北防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4246177J。
原告***与被告***、美华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