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黔0304民初4511号
原告:某甲公司(原名:某甲探院),住所地:永州市洽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勘察费1,145,778.75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以1,145,778.7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6日(结算文件提交日期的后30天)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编号:7209-19)。合同约定:原告承担“某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完成了工程勘察任务,并移交被告使用至今。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被告指定的审计单位递交了《勘察结算资料》,同时向被告递交了勘察报告等一系列的文件,均有签收单。但是,至今审计单位和被告没有任何书面回复,明显已经超过30日。按照合同第四条4.2.2条“本工程结算方式:勘察人在本工程野外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30天内办理结算;发包人超期未办理结算的,视为认可勘察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内容。”的约定,勘察费就应当按照2,345,778.75元结算,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12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勘察费1,145,778.75元。经过原告无数次的催款,但是、被告无动于衷。在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有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告的拖欠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合同第六条6.4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的违约金。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移交的勘察资料中存在部分未送审的勘察报告,不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强制性规定。被答辩人移交给答辩人的勘察资料中有《某一号地块1、2、3#楼及车库施工勘察报告》《某5#楼施工勘察报告》《某二号地块4、6#楼及车库施工勘察报告》未送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确认,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被答辩人交付未经审查的勘察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致使答辩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答辩人不应支付其勘察费用。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双方签订的案涉《某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1(3)约定“勘察费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乙方基础验收合格提交勘察报告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总额的60%。2)待施工单体楼栋主体结构完成至二层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总额的10%。3)待施工单体楼栋主体结构完成至15层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总额的10%。4)待施工单体楼栋主体结构完工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总额的15%。5)余款5%,待施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案涉工程现除4、5、6#已竣工验收外,1、2#楼仅主体完成,3#楼还未开始修建,故按合同约定勘察费用的支付并未达到相应支付条件。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审理,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被告应提交的资料、原告向被告提供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发包人(本案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某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合同:4.2.1本工程收费标准:勘察收费(不含勘察报告审查费)以勘察报告中完成的工作量或按发包人签证完成的工作量按100元/米(大写:壹佰元/每延米)单价包干计取费用(发包人未收方签证的、按勘察报告中的工作量计算)。4.2.2本工程结算方式:勘察人在本工程野外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30天内办理结算、发包人超期未办理结算的视为认可勘察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内容。
2019年3月18日,发包人某乙公司与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某丙公司、联合体成员方一某丁公司、某乙探院签订了《某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1.3勘察费结算依据某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取费标准为105元/m,暂定勘察费为500万元,最终勘察费以现场实际完成钻探工作量进行结算。勘察费中不包含勘察报告的审查费,勘察报告的审查费由甲方另行支付。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1.2工程款支付比例:(3)勘察费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乙方基础验收合格提交勘察报告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总额的60%。2)待施工单体楼栋主体结构完成至二层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总额的10%。3)待施工单体楼栋主体结构完成至15层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总额的10%。4)待施工单体楼栋主体结构完工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总额的15%。5)余款5%,待施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
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勘察费总决算书计算明细表载明:1号楼(勘察)钻探进尺为1105.51m,金额为116,078.55元。2号楼(勘察)钻探进尺为2556.02m,金额为268,382.10元。3号楼(勘察)钻探进尺为1785.61m,金额为187,489.05元。4号楼(勘察)钻探进尺为2049.30m,金额为215,176.50元。5号楼(勘察)钻探进尺为4296.61m,金额为451,144.05元。6号楼(勘察)钻探进尺为3891.40m,金额为408,597元。商业、车库(勘察)钻探进尺为6656.30m,金额为698,911.50元。合计金额为2,345,778.75元。上述明细表有原、被告及监理单位(某戊公司)盖章确认。
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被告指定的审计单位递交了《某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勘察结算资料》、勘察报告。
被告已于2019年6月17日、9月11日分别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100万元,共计1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某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勘察报告(施工阶段)、勘察费总决算书计算明细表等证据材料在倦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案的焦点为:1.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是多少。2.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条件是否成就,现应支付多少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合同履行情况,原告为被告
勘察钻探工程为22340.75米,按双方合同约定,按105元/米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2,345,778.75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按进度支付,双方合同现未履行完毕,结合原告完成工作量和合同约定,被告现应支付工程款应为2251560.09,扣减已支付工程款1,200,0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1,051,560.09元。对条件未成就部份原告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因双方未有明确约定,结合双方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本院从原告起诉之日起,以被告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清楚,对其合理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勘察费1,051,560.0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由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勘察费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25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6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告知书
本《告知书》随同法律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为不影响你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和信用记录,请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
二、若你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可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用于证明你讲诚信、主动履行义务的事实。
三、若你未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以致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你将承担以下不利法律后果。
(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用等;
(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以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对抗执行的,将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将你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出境等措施,对你乘坐高铁、飞机,以及在招投标、贷款、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方面进行限制,影响你的相关信用评价;
(四)对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将向其所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并将其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情况通报本级纪检监察等部门;
(五)进入执行程序将产生的其他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