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100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被告:徐州市某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州市某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