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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100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被告:徐州市某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州市某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