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221民初1965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嘉鱼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鱼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鱼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