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4183号
原告:***,男性,1987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50010578023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性,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户口薄。
原告***与***、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