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23民初225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
原告:***,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居民。
被告:安徽中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建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中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5元,依法减半收取4287.5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3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