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03民初4286号
原告(反诉被告):邢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邢台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邢台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