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孙某、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528号 申请人:孙某,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申请人: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建业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邢台市桥东支行账户1300********内存款686014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邢台市桥东支行账户1300********内存款,冻结金额限定在6860141元。 2、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孙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