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18005号
原告: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远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罗XX与被告宏远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罗XX于202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