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民终3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青创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鸳鸯馨居5号楼二单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上诉人陕西青创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3)陕0881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青创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青创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青创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陕西青创宏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