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4379号
原告:西安北国风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东元路106号桐树湾第2幢2单元14层21405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陕西省三门峡库区防汛调度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北国风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北国风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北国风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