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30民初44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