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083号
申请人:巩义市福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500606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人巩义市福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巩义市福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797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巩义市福祥实业有限公司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巩义市福祥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797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案件申请费1559.88元,已由申请人巩义市福祥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