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1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福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500606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04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巩义市福祥实业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1民初3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巩义市福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1942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5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620元,本案已扣划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1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6月16日,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2021年6月16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62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福祥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