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30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尹立莹。
被申请人:山东惠邦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丽娟。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惠邦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鲁0113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山东惠邦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予以冻结。山东鲁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山东鲁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惠邦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范超元
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
人民陪审员 王瑞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小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