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南沃水泵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3610号

原告:浙江南沃水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FJH4W,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环城北路227号厂区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马喜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涛、金浩然,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370113677274935G,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山东水龙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立莹。

原告浙江南沃水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南沃水泵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沃水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南沃水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3元,由原告浙江南沃水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银银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姚嘉业

代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