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乐陵市供电公司与山东中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民初3427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乐陵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五洲中大道6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伦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光松,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90号1号楼3层3115室。
法定代表人:王登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乐陵市供电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乐陵市供电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中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乐陵市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3.5元,由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乐陵市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巩大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国洪峰